|
外经窗口公司外经权的申请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中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凡未设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指定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其他国有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注册资本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
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