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劳务经营公司外经权的申请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注册资本达到l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自有远洋渔船达到30艘的公有(公有控股)渔业企业,可申请外派渔业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
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 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