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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外经权的申请
资格条件:
沿海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l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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