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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申报条件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一 式 三 份)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审批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二○○四年16号令)

办事时限 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齐备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上报省外经贸厅
办事部门 对外经济促进科
咨询电话 22817575 ,2281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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