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对外经济促进科
申请港、澳投资开办企业


申报条件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一 式 三 份)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企业获得批准后,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获得批准证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审批依据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办事时限 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备齐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上报省外经贸厅
办事部门  对外经济促进科
咨询电话  22817575 ,22817835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