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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1. 递交资料
  2. 经办人初审
  3. 科长审核(审批)
  4. 局长审核(审批)
  5. 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凡进口涉及羊毛、食糖、植物油、棉花、粮、成品油、聚酯切片,出口涉及白银、锌、石蜡、成品油、汽车等省级审批目录的生产合同,先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1. 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1)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批文需先到海关备案)
    2)用电子审批系统申报合同资料,打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一份及出口成品表进口料件表料件单耗表各一式三份;
    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6)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7)企业进出口业务备案手册(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8)由镇外经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三资企业新投产验厂情况表"(附查验设备清单),并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2. 正常投产的生产合同
    1)与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资料(2)(7)同。
    2)正在执行的经我局批准、海关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批准证正本。

注意事项

  1. 凡在国内购买设备占企业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需由加工贸易科派员验厂。
 
 2.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200840号文通知执行。

3.由镇街外经办或外经贸局电子审批录入点录入合同资料的,需填报企业工贸易合同确认书一份。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可予批复。需局长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事部门

 东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995396228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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