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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审
批
程
序
递交资料
经办人初审
科长审核(审批)
局长审核(审批)
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
凡进口涉及羊毛、食糖、植物油、棉花、粮、成品油、聚酯切片,出口涉及白银、锌、石蜡、成品油、汽车等省级审批目录的生产合同,
先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申
报
资
料
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
1
)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批文需先到海关备案);
(
2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一份及
出口成品表
、
进口料件表
、
料件单耗表
各一式四份;
(
3
)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
5
)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
6
)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
7
)企业进出口业务备案手册(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
8
)由镇外经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
"
三资企业新投产验厂情况表
"
(附查验设备清单),并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正常投产的生产合同
(
1
)与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资料(
2
)(
7
)同。
(
2
)正在执行的经我局批准、海关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批准证正本。
注意事项
1.
凡在国内购买设备占企业设备投资总额
50
%以上的,需由加工贸易科派员验厂。
2.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
2008
)
40
号文通知执行。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可予批复。需局长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事部门
东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995396、228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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