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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1)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批文需先到海关备案);
(2)在信息技术科申请电子合同备案登记,用电子审批系统申报合同资料,打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一份及出口成品表、进口料件表、
料件单耗表各一式四份;
(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6) 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7)企业进出口业务备案手册(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8)由镇外经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三资企业新投产验厂情况表"(附设备清单),并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2008)40号文通知执行。
2.
正常投产的生产合同:
(1) 与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资料(2)(7)同;
(2)正在执行的经我局批准、海关备案的合同及批准证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