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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1. 递交资料

2. 经办人初审

3. 科长审核(审批)

4. 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凡进口涉及羊毛、食糖、植物油、棉花、粮、成品油、聚酯切片,出口涉及白银、锌、石蜡、成品油、汽车等省级审批目录的生产合同,先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1. 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1)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批文需先到海关备案)
2)在信息技术科申请电子合同备案登记,用电子审批系统申报合同资料,打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份及出口成品表进口料件表  料件单耗表各一式四份;
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6) 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7)企业进出口业务备案手册(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8)由镇外经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三资企业新投产验厂情况表"(附设备清单),并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200840号文通知执行。

2. 正常投产的生产合同:
1) 与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资料(2)(7)同;
2)正在执行的经我局批准、海关备案的合同及批准证正本。

注意事项

1. 凡在国内购买设备占企业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需由加工贸易科派员核对。

2.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200840号文通知执行。

3. 有镇街外经办或外经贸局电子审批录入点录入合同资料的,需填报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确认书一份。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可予批复。
办事部门  东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995396228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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