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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审 批 程 序
(凡进口涉及羊毛、食糖、植物油、棉花、粮、成品油、聚酯切片,出口涉及白银、锌、石蜡、成品油、汽车等省级审批目录的生产合同,先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申 报 资 料
注意事项
1. 凡在国内购买设备占企业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需由加工贸易科派员验厂。 2.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参照“东外经贸”(2008)40号文通知执行。
3.由镇街外经办或外经贸局电子审批录入点录入合同资料的,需填报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确认书一份。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可予批复。需局长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事部门
东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995396、228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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