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加工贸易科
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审批程序 1、递交资料
2、经办初审
3、科长审核
4、局长审核
5、报省外经贸厅



一、 企业须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网址为:http://fcm.wzs.mofcom.gov.cn)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并打印一式二份申请表,报市外经贸局。
二、
1.
正常生产企业
1)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必须说明已申请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一式两份)。
2)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需法人签名)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5)上一年度的合同核销单和上一年度许可证(正本和复印件)。 
2.
新申办领证的企业
1)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2)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需法人签名)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5)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新企业资料报外经贸部备案后方可办理领证手续。
办事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东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817385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