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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直通私家车


审批程序
办事员收单、拟上报文科长审核局长签发省公安厅车管所审批。
申办条件 1.来料加工企业进口设备总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及在内地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2.“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及在内地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复印件

 
1. 来料加工企业:协议备案证明书、新签协议报批表、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复印件各2份;
2. 三资企业:批复(含补充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2份;
3. 填写《粤港澳机动车住来及驾驶员驾车申请书》(由通关业务科提供);
4. 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和香港商业登记(中文本)或外国公司商业证(公证处翻译)。如香港车辆登记文件所列车主名称与投资商号名称不相符时,车主名称为公司的,提供能证明商号与车主之间隶属关系的《周年报表》;商号为外国公司的,可提供律师函证明其与车主之间的隶属关系;车主为董事成员时,商号为有限公司的,提供商号的《周年申报表》,商号为无限公司的,提供《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2份;
5. 驾驶员有效的身份证、回乡证、香港驾驶证及国内驾驶证复印件各2份、正面一寸免冠相片4张(红底)以及车辆相片6 张(前方左侧45o、88mm×60mm);
6. 验资报告(历次)复印件各2份;
7. 来料加工企业:海关进口设备货物报关单及设备手册复印件各2份;三资企业:海关进口设备货物报关单及设备手册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及银行收汇证明文件各2份;
8. 申请书(双方企业盖章及外方法人代表签名)2份。(正本)
上报省公安厅车管所审批时须提供:所列正本 1. 来料加工企业:协议备案证明书、新签协议报批表、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三资企业:企业批复(含补充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2. 验资报告(历次);
3. 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和香港商业登记(中文本)或外国公司商业证(公证处翻译)、驾驶员回乡证;
4. 来料加工企业:海关进口设备货物报关单及设备手册;
5.  《周年申报表》或《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车主名称与投资商号不符者)。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通关物流科
咨询电话   22817950      2299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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