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办理业务申请书》《保证函》(由通关业务科提供);
2 《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
3. 写《申请书》一份应由外方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双方企业盖章;
4. 原车辆的国内行驶证正本;
5. 香港《商业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2份;
6. 需提供原内地变更或增加的相关文件:三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经贸部门批复(包含所有补充之几)》;来料:《营业执照》《特准营业书》《协议备案证明书(包含所有协议)》。以上全部要求提供正本及复印件2份。
注意事项
1. 新增加的内地承办单位的商号,一定要与原内地单位的商号相符,如不相符,不得办理;
2. 如变更内承的,请提供变更后的以上资料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