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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车辆变更或增加内地承办单位


审批程序 办事员收单、拟文上报科长审核局长签发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车管所审批。



1. 填写《粤港澳机动车住来及驾驶员驾车申请书》《保证函》(由通关业务科提供);
2.《申请书》2份,由外方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双方企业盖章;
3.香港商业登记正本及复印件2份;
4.三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企业批复(含所有补充批复;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协议备案证明书》(含协议及补充协议)。正本及复印件各2份。
5.变更内承单位的企业,要求提供工商部门更改内地单位名称证明一份。正本及复印件2份。

注意事项

 

 

货车:新增加的内地承办单位其商号与原批文商号相符的,可直接报省车管所审批;其商号与原批文商号不相符的,但属同一商人拥有的,应先报省外经贸厅加具意见后,再报省车管所办理增加商号及内承单位;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通关物流科     
咨询电话 22817950      2299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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