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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外资企业股权变更





1、企业递交资料;

2、科员初审;

3、科长审核(审批);

4、局长审核(审批);

          5、报省审批(如需省审批)。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如下的几种情况: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报批时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其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外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7)受让方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转让方商业登记证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9)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10)企业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1)最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12)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2)对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关于股权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4)企业原合同、原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最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5)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3)对于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导致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查。

1)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3)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4)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

5)地方(或市直)外经办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6)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7)企业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4)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而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除报送第(1)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5)由于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单方面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股权或更换投资者,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1)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若违约方从未出资的,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若违约方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2)若有新投资者参股,还要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注意事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外资管理科
咨询电话  电话:22819360   传真:2281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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