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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不含三资企业)
审
批
程
序
1
、企业递交资料;
2
、科员初审;
3
、科长审核(审批);
4
、局长审核(审批);
5
、报省审批。
申
报
资
料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决议,投资各方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市工商局核发的被并购企业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年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6)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关于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和对外抵押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并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意见;
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投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外方若是自然人应当提供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身份证明、履历等有效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有效的法定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含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转让国有股权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含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等);
13)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公司章程;
1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董事会成员名单;
15)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及资料(因项目而异)。
注意事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事时限
15
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外资管理科
咨询电话
电话:22819360 传真:2281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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