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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三资”企业的变更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5)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年检合格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小提示:以上资料是所有变更均必须提供的,以下的则根据企业变更的类型来决定。
(6)经营范围的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最新验资报告(要求企业必须依期出资,涉及经营规模扩大者须增资);
(7)董事会成员增减需要提供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8)企业的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9)延长经营期限者,需在经营期限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书;
(10)变更法定地址者,需提交迁往地的厂房、宿舍或土地证明及消防部门的意见;对于易燃易爆或重污染项目,须提交安监、消防及环保部门的意见;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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