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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投资各方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工商部门核发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董事会成员名单;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
6)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关于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和对外抵押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并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意见;
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开业证明,有关银行资信文件,投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外方若是自然人应当提供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身份证明、履历等有效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1)资产并购导致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有关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项出售资产决定而签署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出售资产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等);
12)境内企业关于出售资产而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13)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4)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或其产权持有人的相关资料;
15)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及资料(因项目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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