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仅限于合资或合作企业)、章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均须由投资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授权的代表签字);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外商投资商业批发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外商投资商业批发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要求种类明确,须按海关颁布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依次填写);
8、投资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若外国投资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应提供其国籍、身份履历及财产状况等材料,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批发企业的,应当将外国投资者共同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给市外经贸局备案;
9、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地址、帐户开立时间、授信额度(或存款数)及业务往来的信誉情况等;
10、涉及店铺开设者,则须提交由省经贸委及市经贸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1、外商投资商业批发企业场地情况证明(含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等资料)及其属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提示:
A、所有文件,凡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须依法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书;
B、外文资料需附上由法定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正本);
C、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办理批准证书后的一个月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到市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D、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者须在三个月内出资不低于其认缴注册资本额的15%,否则企业会有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