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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1、企业递交资料;

2、科员初审;

3、科长审核;

4、局长审核;

       5、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仅限于合资或合作企业)、章程(上述资料须由投资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授权的代表签字);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各方投资者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申请报告;

6、各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下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应提供其国籍、身份、履历及财产状况等材料,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合营企业的,应当将外国投资者共同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市外经贸局备案;

7、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地址、账户开立时间、授信额度、存款数及业务往来的信誉情况等;

8、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场地情况证明(含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等资料)及其属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提示:

A、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B)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C)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D)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E)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究成果的归属。

B、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符合如下条件:

A)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B)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C、外文资料需附上由法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正本)。

D、建议所有涉及进口设备的均以美元为计价币种,外方的出资方式均以外汇货币出资。

E、新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在办理批准证书后的一个月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须到市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F、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者须在三个月内出资不低于其认缴注册资本额的15%,否则企业会有不必要的麻烦。

G、公司的出资方式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H、企业提交的资料,凡没有特别声明者,只须各提交一份。
注意事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外资管理科
咨询电话  电话:22819360   传真:2281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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