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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





      1、企业递交资料;

2、科员初审;

3、科长审核(审批);

4、局长审核(审批);

     5、报省审批(如需省审批)。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三资”企业的变更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要求种类明确,须按海关颁布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依次填写);

5、涉及店铺开设者,则须提交由省经贸委及市经贸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场地情况证明及其属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6、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

7、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年检合格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8、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书;

     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意事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外资管理科
咨询电话 电话:22817765,22819360,22817735,22817910   传真:2281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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