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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对口(各作各价)合同审批


1、企业填写及签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一份。

2、提供《来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口料件表》、《出口成品表》、《料件单损耗表》,国内购原材料的需填《国内购料清单》,以上资料各一式五份。

3、提供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协议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4、主管部门或镇(街)外经办审核的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在东莞市加工贸易合同电子审批系统录入合同资料(没有安装该系统的进出口企业合同资料统一在本大楼二楼咨询服务部录入)。

2、企业持申报资料到加工贸易科审批并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延期及变更的合同资料录入电脑后,企业凭延期或变更合同到加工贸易科审批并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注 意 事 项 到期已核销的合同必须把合同核销表拿到本科室前台确认。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81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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