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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料 加 工 终 止 协 议





1、商务代理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填报批表;

  2、加工贸易一科核对结汇情况,打印结汇证明;

  3、核查外汇核销单使用情况;

  4、到通关业务科核查是否办理过直通车;

  5、加工贸易一科审批、编号、盖章。



1、镇外经办提供的“终止协议意见表”一份;

2、终止协议书;

3、设备处理情况清单; 

4直通车是否取消的意见;

5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情况证明;

6、法人(特别是乙方)代表的签署若不是本人签名的,必须有授权书;

7、乙方董事会决议以及乙方法人的证明资料(例如:周年申报的ARI);

  8、设备如有涉及设备融资租赁的,必须提供完成或解除租约银行或租赁公司的证明。
注意事项
  1. 终止协议书需注明设备的处理情况。
  2. 生产合同必须执行完毕并已核梢、结汇。
  3. 若设备从进口到办终止时已超过5年,可报海关解除监管;未超5年,派人调查是否很残旧,报海关报废(或征税)外理。
  4. 已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要全数缴回。
办事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加工贸易一科
咨询电话 22819830,22819761
咨询网址  www.dgf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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