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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内销申请


 

保税料件转内销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双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       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签订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       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经营企业能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       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       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1、详细陈述保税料件转内销原因的申请报告;

2、填写《内销申请表》及《内销批准证》一式三份(表格可以在五楼总务室购买);

3、申请内销的保税料件进口报关单;

4、原合同复印件;

5、合同手册复印件;

6、保证书一份(保证申请内销的料件仍在厂内,需到镇主管部门加意见)。

注:申请报告及保证书要求用电脑打印。
审批程序

1、企业备齐资料;

2、经办人员审核;

3、科长审批;

4、上报省厅审批(涉及进口许可证的料件)。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市内审批)
办事部门  加工贸易科
咨询电话 22819761  2281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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