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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助做好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优化实施企业主体,我部已于2004年5月15日颁布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程序,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向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商务部审核认定。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须提交《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格申请文件,其中申请函须附填报《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或《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物资项目)》(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yws.mofcom.gov.cn)。

2、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均需准备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向我部审核部门出示正本核对无误后可带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提交正本。

    3、业绩证明

    1)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2)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海关总署统计信息部门验证的统计资料;其完成的援外物资项目业绩以援外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援外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报实销方式承担援外物资任务通知函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上述合同或任务通知函(复印件)。

 

(二)申请时限

1、我部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为保证首批企业尽快完成资格认定程序,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将首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报我部审核。

2、自2004年8月1日起,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再参与援外成套项目和物资项目的资格预审。

 

(三)商务部审核机构

    我部对外援助司制度监督处具体负责资格认定的审核事宜。联系方式如下:

      称: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制度监督处

    联系人:白春晖(010-65197502)

    主管处领导:蔡水曾(010-65197120)

    联系传真:010-65197536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的资格等级,严格对照《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条件认真做好初核工作,按规定时限将企业申报文件同初步审核意见报我部审核。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