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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中的注意事项说明

2003629日已正式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简称为CEPA)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同年9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签署了“零关税安排,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关于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关于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内容,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六项CEPA附件。从CEPA及其附件上看,内地对香港提前开放了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服务提供者降低了市场的准入门槛,则是CEPA的重要内容。为了便于香港投资者了解在我市投资服务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提高项目审批的透明度,东莞市外经贸局草拟了“香港服务提供者来莞投资CEPA服务业办事指南”(下简称为办事指南)。现将办事指南中的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办事指南中,我们根据CEPA的具体承诺内容将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的十八个领域分为两部分共四类:

(一)首先是涉及外经贸部门审批的部分,这一部分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分为三类,分别是:

1、广东省外经贸厅授权东莞市外经贸局审批的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服务、仓储服务)。

2、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的业务(包括会展服务、建筑专业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运输服务)。

3、国家商务部审批的业务(包括广告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代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二)另外,本办事指南将CEPA承诺内容中不涉及外经贸部门审批的部分单独归为一类,对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报批程序和报批所须提供的资料不作展开处理。

二、在办事指南中,无论是CEPA的具体承诺,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在表述上作了相应的调整;而报批程序和报批须提供的材料,则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规定和现行的政策整理出来的,但这一切均应以国家已经或即将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表述为准。

三、在办事指南中,报批时要求提供的材料,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提交文件的正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中的内地公司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十二条,即:“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引注)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内地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有相关手续。

五、各位来莞投资的朋友,若对本办事指南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和我局外资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为2819360,传真号码为2819350

特此说明。

东莞市外经贸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项附件(下简称为CEPA)签署至今,已近三年了,在这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下简称为补充协议之一)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附件(下简称为补充协议之二)。从CEPA及其补充协议之一、补充协议之二上看,内地对香港提前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服务提供者进一步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乃是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重要内容。为了便于香港服务提供者了解在我市投资服务业的具体操作,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的透明度,我们结合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原来草拟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来莞投资CEPA服务业办事指南》(修订版)进行了新的修订,更新和补充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香港服务提供者来莞投资CEPA服务业办事指南(2006年版)”,现将使用本办事指南的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在办事指南中,我们根据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具体承诺把已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旅游等领域分为两部分共四类:
首先是将涉及外经贸部门审批的作为第一部分,在这里,我们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将这一部分业务列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是:
(一)广东省外经贸厅授权东莞市外经贸局审批的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服务、仓储服务)。
(二)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的业务(包括会展服务、建筑专业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运输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代服务、职业介绍服务、人才中介服务)。
(三)国家商务部审批的业务(包括广告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娱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其次,本办事指南将不涉及外经贸部门审批业务的作为另一部分而单独归作一类,对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报批程序和报批所须提供的资料不作展开处理。
二、关于CEPA的具体承诺,我们为了便于大家查阅,通过以下的方式标明其出处:对来源于2003年CEPA的,不加任何的后缀;对来源于补充协议之一的,我们在该具体承诺后加上“源自补充协议之一”的后缀;而对出自补充之二的,也作了类似的处理。在具体承诺中,凡是CEPA有关条款的表述与补充协议之一的表述有抵触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乃以补充协议之一的为准;同样地,若补充协议之二的表述与前两者的表述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协议之二的为准。还有,无论CEPA的具体承诺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均根据东莞的实际在表述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希望大家在阅读时加以注意。
另外,办事指南中的报批程序和报批须提供的材料,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规定和现行的政策整理出来的,一切均应以国家已经或即将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表述为准。
三、在办事指南中,报批时要求提供的材料,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提供文件的正本。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中的内地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等手续。
五、由于时间仓促,本办事指南是难以做到尽善尽美的,错漏在所难免。各位来莞投资的朋友或关心东莞发展的人士,对本办事指南有任何建议和疑问,欢迎各位和我局的外资管理科联系。外资管理科的传真号码为:0769-22819350;电子邮箱是:wg@dgboftec.gov.cn。
在此,衷心感谢各位朋友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因为,您的满意,是我们工作的目标。


东莞市外经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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