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服务
CEPA的具体承诺:
(一)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办理该事务请逐级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
(三)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四)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五)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二年。——源自《补充协议之二》
二、医疗及牙医服务
CEPA的具体承诺:
(一)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三)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五)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七)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五)、(六)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八)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九)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十一)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十二)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十三)允许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十四)允许香港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三、法律服务
CEPA的具体承诺
(一)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从6个月缩短至2个月。
(二)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三)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大律师和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大律师和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四)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六)允许第5条所列入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联营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八)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九)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源自《补充协议之二》
(十)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源自《补充协议之二》
四、银行业(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CEPA的具体承诺
(一)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三)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四)自2004年11月1日起,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五)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对内地客户提供人民币和外币业务而需向内地分行注入营运资金的要求,由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在内地多家分行平均营运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前提下,单家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源自《补充协议之二》
五、证券业
CEPA的承诺条件:
(一)同意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二)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依据相关程序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三)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香港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六、专利代理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七、商标代理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设备监理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棉花质量检验师、拍卖师、执业药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际商务、土地登记代理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审计、卫生、经济、统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源自《补充协议之一》
九、信息技术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按照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源自《补充协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