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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指南
一、
主要目的
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对我市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流程进行细化,实现项目资金申请流程、审核和管理简易化。有效帮助我市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简便、足额、及时地获得项目资金支持。
二、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申请《台帐实转保证金保函》等产品的业务。
(三)本办法适用于为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和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和中介机构。
三、
扶持标准
按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申请时,每张保单每季度所缴纳保费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保单项下设置子保单的,每张子保单分别作为一个单独项目)。
四、
申请时间
企业按季度申请项目资金,一年申请四次。每年4月30日前申请上一年度12月、1月和2月的项目资金;每年7月30日前申请3月、4月和5月的项目资金;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6月、7月和8月的项目资金;每年1月30日前申请上一年度9月、10月和11月的项目资金,过期申请无效。(如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项目资金须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五、
申请流程
(一)企业递交申请资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属代理或收购出口的,提供已签订的代理或收购出口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企业按照要求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拨付表》(具体业务表格可在www.dgboftec.gov.cn下载);
3、企业提供每个月份的保费发票和保费付款的银行凭证;
4、以上各项文件均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中一份供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自留备查,另一份由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汇总后抄送东莞市财政局。)
(二)中国信保报送《实缴保费季度统计表》
1、每季度次月的15日至30日,中国信保向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报送上一季度保户实际缴纳金额的统计表,供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项目资金的企业申请资料;
2、根据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通知,中国信保于每季度项目资金申请截止日期前5天,逐个提醒仍未向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申请资料的企业。
(三)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企业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根据中国信保报送的《实缴保费季度统计表》,核对企业提交的保费发票、保费付款银行凭证;
2、审核无误,东莞市财政局按经核定的项目资助计划把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企业)。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保费支出,按开具保费发票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3、审核有误,则退回企业修改,企业须在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要求的时间内(一般为退回资料后的两周)再次递交申请资料;
4、每季度项目资金拨付完毕,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汇总《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拨付总表》发送给中国信保,由中国信保统一通知申请企业。
(注:以上申请流程中,由银行机构和中介机构申请项目资金时,相关手续由银行机构和中介机构办理,同时提供其代理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明细表》)
六、
本申请指南与《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生效,其他规定与本指南有冲突之处,以本指南为准。本指南由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东莞市财政局外商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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